涉港澳臺及涉外婚姻登記辦理指南
涉港澳臺結婚登記
一、港澳同胞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
1.辦理港澳同胞同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
2.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國內居民應提供: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港澳同胞應提供:①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回鄉證;②港、澳居民身份證;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申明書;澳門居民提交澳門出生及死亡登記局(2002年底已改名為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者《無婚姻記錄證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二、臺灣居民同大陸居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
1.辦理臺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大陸居民應提供: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應提供:①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③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涉外結婚登記
1.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中國公民范圍:①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2.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機關是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
3.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中國公民應提供: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人應提供: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應提供: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