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fā)布了《婚姻登記條例》,從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和當事人雙方必須出具單位婚姻狀況證明的規(guī)定。由于軍人職業(yè)的特殊性,軍人在結婚登記時仍應出具由單位開的婚姻狀況證明。根據(j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軍人進行婚姻登記時,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huán)節(jié)。
第一,申請。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非軍人方)。
(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
(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于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愿到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第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中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愿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三,登記。經過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