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社會的繼承
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財產繼承制才獨立起來,并最終取代了身份繼承制,反映出繼承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又為產生它的經濟基礎服務的一種社會意志關系。馬克思說:“繼承法最清楚地說明了法對于生產關系的依存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頁)。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產生的繼承制度,是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保護資產階級的既得利益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設有專編規定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其中的第1章就是繼承。資本主義社會實行契約自由的原則,把遺囑繼承提到了重要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諸國,實行遺囑自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可以任意指定遺產繼承人,以保證其財產得以傳給自己中意的繼承人,讓他們繼承攫取他人的勞動成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