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會的繼承
國王和大小貴族是土地所有者,也是各級統治者。他們從血緣關系、宗族關系出發,構成寶塔式的階級統治體系。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被分散,使之世代相承,國王和貴族死后,其權位、土地以及其他財產,由其嫡長子繼承。這種以嫡長子繼承為中心的繼承制度,稱為宗祧繼承。宗祧繼承是宗法社會制度的產物。以嫡長子為主要繼承人,有子立長,無子立嗣,成為歷代的法例。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財物,不能承襲權位。《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這種法律制度,影響到日本、朝鮮和越南諸鄰國。在日本舊民法中的“家督相續”,就是由嫡長子繼承家長權和主要財產權。按照宗祧繼承制,遺產的承受是以宗祧繼承為前提的,只有有宗祧繼承權者,始有財產繼承權。而且立長、立嗣都是以男性為限,否認女性的繼承權,明顯地反映出男尊女卑的封建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