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注意說明
在遺囑繼承中,并不是每個公民都具有成為被繼承人的資格。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法律對立遺囑人也就是被繼承人是有要求的。立遺囑人必須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即18周歲以上或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精神健全的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不能立遺囑的,即使立下了遺囑也不能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法律承認。之所
被繼承人相關圖書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夠認定自己的行為和后果,才允許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當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成為遺囑繼承中的被繼承人,但他們仍然可以作為法定繼承的被繼承人。
需要明確的是,因犯罪而被判處徒刑甚至死刑的人,也是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他們不但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中的被繼承人,而且當其為完全行為能力時,即使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也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所有的個人合法財產,從而成為遺囑繼承中的被繼承人。那些因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等犯罪行為而被人民法院確認喪失了繼承權的人,也可以成為被繼承人。因為他們雖然喪失了繼承權,不能繼承他們的被繼承人的遺產,但他們仍然有權讓他的繼承人繼承他們的個人合財產,從而成為被繼承人。
還應明確的是,在我國,只有公民才能成為被繼承人,法人是不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因為法人因解散或撤銷而消滅時,應當依據有關的法人組織法規對法人的財產進行清算處理,而不是依《繼承法》處理,不發生繼承關系,故法人不能成為被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