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瞞財產叩問夫妻知情權說法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肖楠(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法官):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雙方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以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如果用于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2.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因此,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原、被告沒有約定婚后財產的歸屬,因而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購買的基金、在銀行的定期存款及截止到法院判決離婚時的工資賬戶上的存款屬于被告的收入,應當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