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瞞財產叩問夫妻知情權一方隱瞞共同財產離婚后對方仍可分割
楊京鴿(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女方無法掌握男方的財產信息和家庭共同財產信息,男方在離婚前轉移、隱匿財產等情況,導致婦女人財兩空、權益嚴重受損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夫妻一方即使在離婚以后,如果發現對方在離婚時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也有權要求再次分割該共同財產。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不能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本案中,原告劉英在離婚后得知前夫確實隱瞞了存款、工資收入和經營的基金產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