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等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關鍵問題在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之規定,共同財產包括: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之規定,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存在轉化,但如果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的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
原則上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后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新的解釋,“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對于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占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后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離婚后,若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原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