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我一定能離成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成功率當然很大,因為“二次訴訟”本身就是一個關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
但我們發現,不慎重對待第二次訴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仍有可能發生,這是因為:
1、雙方在6個月的“和好期”內,因為孩子和財產,多數夫妻還是會有所接觸,此時對方如果有心,會通過錄音或錄像甚至證人證言的方式進行“取證”,以證明雙方在第一次判決之后,“夫妻有所接觸,關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對于這樣的證據,如何結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證據進行駁斥,就顯得尤為重要。
2、《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第5項關于“滿2年”的分居狀況如何認定,實踐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并不是說一旦分居滿2年,甚至是因為感情不和滿2年,法官就一概判決離婚,只能說法官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如此處理。
總之,第二次起訴離婚,隨意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