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惜代價,進行“婚外情”取證
無過錯方往往不惜代價尋找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讓你被輿論摒棄,或者讓我對周遭人際有個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財產分割的目的--只要鎖定對方的婚外情,法官就會在財產分割上向我傾斜,讓包二奶者付出慘重的代價!
出于這兩種強烈渴望,我們接觸的不少當事人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甚至聘請私家偵探,但律師直言,上述的第二種取證動機,有點懸,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們把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其次,我國現行的審判實踐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在我們律師實際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總結出司法機關在分割財產時候,并不必然的將財產分割與婚外情過錯相聯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只能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雖然是陷入了誤區,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證據并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則法院不但可據此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