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超過八年,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首先要聲明一點,我們現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進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新的《婚姻法》相抵觸的部分,也隨之無效。
【知識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財產經過“8年”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為“催生”了“傍大款”的這種帶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現象--所以早就被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里,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再因結婚年限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個原則,只要能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后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系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現行的婚姻法律法規也體現了彈性的一面?!痘橐龇ㄋ痉ń忉屢弧返?span>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雙方可以在婚姻里頭“約定”一方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需要的“年限”。這樣一來,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就轉化為約定的婚姻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