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別想反悔。
首先要明確《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時間。離婚協議書本質上是一份“人身加財產”的合同,但它與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區別--其他合同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簽字時即生效,但《離婚協議書》卻是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后才始生效。
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雖然簽字確認,甚至聲明“該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訴至法院,一般來說,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聲明“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均遵守該協議”,法官在判決時會根據該協議書的內容,并將其反映在判決書上,--但絕大多數夫婦沒有這種約定;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無此內容,則該協議書對法官根本無約束力,法官會僅根據相關證據處理,可能判離,也可能不判離;一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承認了婚外情等過錯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數額的,法官一般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