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有必要嗎
電影《大話西游》有一段很經典的對話:
菩提:愛一個需要理由嗎?
悟空:不需要嗎?
菩提:需要嗎?
悟空:不需要嗎?
菩提:需要嗎?
悟空:需要嗎?
菩提:不需要嗎?……
這段對話據說已經被中年人們認定是后現代新新人類對愛情的標準態度。不過愛一個人是不是需要理由,我是不知道的,至少我追我的女朋友的時候沒有想過“給一個理由先”,即使到現在都分手了還沒有弄清楚當初愛她的理由。記得當年看趙樹理老同志那極具鄉土氣息的小說“羅漢錢”里,農家姑娘在婚姻登記的時候被問及諸如“你為什么要和王小二結婚”這樣的問題的時候,她會按照媒婆交代的格式話語言說“因為他愛勞動”.這樣的回答倒是給了一個理由,不過這么應付差事的理由在現代人看來就很有些啼笑皆非了。
愛一個人找不到理由,所以愛情總會有些盲目,而盲目的結果就是結婚?,F代社會講婚姻自由,兩個人去領個證再花些錢折騰幾天就可以了,稍微麻煩一點的就是要單位開個介紹信,不過單位領導一般也不會沒有眼色的說“我反對”,倒是會賣個人情說“恭喜”。
在學企業法的人的眼中,夫妻的關系是最高級最穩固的合伙,仔細想想還真是符合合伙的標準,諸如共同共有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一方死亡合伙就沒有啦,還有最重要的,別人如果想入伙是一件異常困難的事情,必須經過夫妻雙方的合意……英國人梅因在他的一本叫《古代法》的書里提出了著名的“由身份到契約”的概念,人們之間一切關系可以用契約來調整,夫妻這種合伙關系也不例外了。訂約容易解約難,夫妻倆要離婚可就要比結婚麻煩得多了。離婚總得有個理由。所以,我這個年紀的在找不到理由就可以和別人胡天胡地的家伙們就不大想結婚,因為這樣自由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