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借款,離婚時應否償還?
夫妻之間借款,離婚時應否償還?

【案例】
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離婚時,是應作為共有財產分劈,還是屬于個人財產? 溫某和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開始因一些家庭瑣事而經常吵架。1999年,溫某開始炒股,賺了一些錢。李某因沒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賺錢容易,也想炒股,卻苦于沒有資金。于是李某想了個向于友借錢炒股的辦法。后來,溫某答應借錢(30萬元)給李某,兩人就借款事宜簽訂了書面的借款協議。一年后,由于夫妻兩人矛盾越來越來多導致離婚,并起訴到法院,雙方對借款性質產生分歧,溫某認為屬于個人財產,李某則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后,法院以夫妻雙方事前有約定為由,判決借款合同有效。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向溫某借款炒股的事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該30萬元應屬溫某的個人財產。因此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應當屬個人財產,而不屬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