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怎么離婚4
(1)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離婚不再難。肯定缺席判決在解決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婚姻糾紛案件中的價值,可以解決此類婚姻糾紛的離婚難問題。法官可以依法大膽適用缺席判決制度的規定處理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從而避免出現過去普遍存在的法院不愿受理、不敢處理此類離婚案件或對當事人的起訴無理推諉的現象;
(2)可以增強婚姻法的科學性。婚姻法屬于民事實體法,故剔除其中若干與一般訴訟程序法規定相異的程序性規定(如必要調解程序規定),不僅不會削弱婚姻法的地位,反而會增強其立法的科學性,還婚姻法的實體法本來面目。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和民事訴訟立法、民事審判方式及相關制度的變革,審判公正或司法公正已不再局限于實體公正而應兼顧公平與效率。調解作為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的必要性及其現實意義已越來越小,婚姻立法也必須及時轉變觀念,以適應社會變革和現代民事司法審判改革的客觀需要;
(3)立法司法操作更簡便。循此立法方法,既不會對宣告失蹤制度構成不良影響或沖擊,立法司法操作也會因此更簡便。當然,在立法時還應注意完善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盡可能使之具體化,使以缺席判決方式審理訴訟離婚糾紛獲得充足的法律適用前提且富于可操作性。
也許有人會擔心,廢除必要的調解程序將不利于對婚姻糾紛這類特殊民事案件的處理和對婚姻關系的必要保護。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從立法層面上看,法院對婚姻糾紛的調解權并未因此喪失。同時,當事人也有權提請法院對婚姻糾紛進行調解,法院在這種特定情形或條件下負有對婚姻糾紛進行調解的義務。在相關立法改動之前,人民法院應視實際情況差異依法采取正確方式審理存在一方當事人失蹤情形的離婚糾紛案件:對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可建議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請宣告其死亡,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應先依法申請宣告被告失蹤(被告已被宣告失蹤的除外),然后再提起離婚訴訟;已進行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訴人失蹤的,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被告或被反訴人、被上訴人逃避訴訟的,應敦促原告等當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接受調解或庭審;對于其他情形,無法采取以上措施的,應依法中止訴訟,待找到失蹤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