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義性、導向性決定著必須對離婚自由進行必要的約束
婚姻法為婚姻家庭主體指明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和內在的運行機制,婚姻法在堅持離婚自由的同時倡導人們養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和諧的家庭氛圍,反對封建倫理觀念和傳統習慣勢力的影響,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及腐化墮落、貪婪享受等極端主義思潮的侵襲。馬克思說:“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14]不負責任地追求離婚自由,違背保障離婚自由的根本目的,應當允許離異的,只是那些在實質上已經離異的婚姻,也就是說,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確無和好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采取離婚的手段。其次,法律的正義導向性要求審判實踐堅持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基本方向,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用生動的判例具體引導婚姻家庭主體自覺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離婚自由符合法律正義的要求?!稙榱穗x婚,請“第三者”作證》[15]一文從法律正義性和法律導向性兩個層面對離婚自由相對性進行了很好地詮釋,具有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現予以摘錄與大家共勉,作為本文的小結。法官認為:我國婚姻法允許離婚自由,但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基礎之上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互相忠誠,彼此尊重。林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然與“第三者”同居并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的行為,不僅是對配偶感情與心靈的莫大傷害,也是對法律關于夫妻之間應履行忠實義務規定的漠視,更是對社會善良風俗的違背。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并不是鼓勵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方以此來作為自己要求離婚的理由。對婚姻一事,林剛應自我反思,冷靜對待。作為丈夫要對配偶忠實,作為父親要為年幼的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擔負起對家庭的責任,即使夫妻感情存在溝通障礙,也應予理智對待,不應為求一己之欲而置他人感情于不顧、棄家庭責任而不擔,逆道德準則而行之。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說“不應當因為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離婚”,但絕不意味著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過錯,就可以獲判離婚。“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的行為中獲得利益”是各法律體系的立法精神。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也應適用于調整具有身份關系的法律。像原告這樣,以主張自己的非法行為來獲得權利,如果這種行為得到法律的默許,那將與社會道德背道而馳,也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