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還受到婚姻法自身的約束
離婚自由的相對性還表現在婚姻法自身的約束。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鞏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離婚自由是對結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婚姻自由的保障。無論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因此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和離婚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結婚自愿和離婚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濫用離婚自由這一權利損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其次,婚姻法屬性上雖是私法性質,但亦應該看到婚姻家庭主體之間有不同于一般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利益價值運行規則,人身依附關系、倫理關系強烈,家庭成員間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公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13]在一定程度上對離婚自由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和必要的調整。第三,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生活風俗習慣和歷史文化傳統不盡相同,對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離婚自由的相對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為強烈。所以婚姻法第五十條對民族自治地區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許變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