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債務的怎么處理才好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本文根據作者在工作實踐中遇到的情況,結合案件的處理情況,從不同側面對夫妻離婚時間債務的處理以及表現形式和原則進行了闡述。本文首先提出了離婚時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共同償還的債務在客觀事實方面的三種表現形式:一、虛假債務,即一方為多分財產或分割時不吃虧或對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有疑問或企圖抵消對方的債務分擔請求而制造虛假債務。二、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但借據或債務憑證上借款人僅為夫或妻一人。名為一人之債,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三、存在夫妻單方個人債務,但卻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針對以上三種情況,在審判實務中有以下三種截然不同的觀點: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離婚時應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在離婚時對債務的具體處理中,允許離婚雙方對債務的清償進行協議,除了明顯的逃避債務的約定外,協議具有對抗第三人債權人的效力。③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或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發生爭議的,應當認定該債務為出具借據方的單獨債務,并從其個人財產或離婚后分得的財產中償還。根據這些觀點,本文闡述了離婚時債務處理的具體構想,從主要的兩個方面論述了離婚時債務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即離婚訴訟中債務的處理原則和債務訴訟中離婚時債務的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