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原告柳xx與被告李xx離婚糾紛一案(上)
原告柳xx,女,1987年1月出生,漢族,農民,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朱國明,項城市千佛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85年12月出生,漢族,農民,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成,項城市李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柳xx與被告李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東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國明、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00七年農歷十一月二十日,原告與被告通過媒人的介紹按照農村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儀式。而后于2008年1月22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雙方缺乏充分的了解,以至于婚后夫妻沒有共同的語言,感情無法溝通,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打架。被告及其家人夫權思想極為嚴重,全然不把原告及其娘家人放在眼里,對于原告沒有一點看起的地方,稍有不順就拿原告出氣。今年農歷七月初九,原告因為去李寨買東西,遭到被告的阻攔。被告硬是將原告逼回家中,打得死去活來。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將原告苦打之后,竟然伙同其父母及其叔叔等人將原告強行送回娘家,說是不要讓原告再回去了,他們已決定不再要原告了。萬般無奈,原告只有走訴訟離婚的道路。綜上所述,原告認為雙方的婚姻已經到了名存實亡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了解脫痛苦,依法維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原告婚前嫁妝及其財產歸原告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被告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并自由戀愛了一段時間,進行了長時間的交往,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婚后二人的感情日益加深,夫妻恩恩愛愛,和和睦睦,相敬如賓,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達到破裂的程度,所以被告不同意離婚。(2)如果原告一意孤行,拋棄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勢必要同被告離婚的話,被告也勉強同意,但原告必須退還被告所下的彩禮錢1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