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原告柳xx與被告李xx離婚糾紛一案(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被告給付原告1000元見面禮錢;2007年農歷十一月十二,被告給付原告4000元衣服錢;十一月十六,被告給付原告10100元彩禮現金和3000元三金錢;十一月二十四日,被告給原告800元的上車錢和200元的洗臉水錢,原、被告開始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1月22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二人因家務瑣事經常生氣,打架,致使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為此訴至本院。
另查,原告婚前個人財產有九雙被子、一條毛毯、一個箱子、一輛金泰美自行車、六身衣服、六雙鞋。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婚前給付原告彩禮共計現金19100元,數額較大,且給被告生活帶來一定的困難,原告應予以適當返還。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屬原告的個人財產應歸原告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柳xx與被告李xx離婚。
二、原告返還被告彩禮現金3000元。
三、原告婚前個人財產九雙被子、一條毛毯、一個箱子、一輛金泰美自行車、六身衣服、六雙鞋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 東 華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史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