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城張xx與被告王xx離婚糾紛一案
原告張xx,男,1982年4月出生,漢族,農民,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劉國明,項城市水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1980年7月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原告。
原告張xx與被告王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國明、被告王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3月經人介紹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婚后未建立感情,雙方性格、脾氣不和,常為家務瑣事生氣吵架,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徹底破裂。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撫養婚生女兒,同時要求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2萬元,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也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但小孩由被告撫養,原告承擔子女撫養費10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農歷二月初八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后于同年3月20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06年農歷十一月初九生育一女孩張xx,現隨原告生活。后因家務瑣事經常生氣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為此訴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