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李欣欣與被告方仁麗離婚糾紛
原告:李欣欣,男,1987年1月16日生,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農民。
被告:方仁麗,女,1986年9月26日生,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農民。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欣欣與被告方仁麗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宋阿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經查,原、被告于2007年夏季自由戀愛相識,2009年3月16日在銅川市耀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同年6月25日婚生一子李方博?;楹螅p方因性格差異較大,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爭吵,致夫妻關系不睦。2010年5月30日雙方又因瑣事爭吵后分居至今。原告訴訟離婚,被告亦表示同意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原告李欣欣與被告方仁麗離婚;
婚生子李方博由原告李欣欣自行撫養;
原告李欣欣自愿放棄其婚前個人財產:海爾牌32
英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牌全自動洗衣機一臺留歸被告方仁麗所有;被告方仁麗婚前個人財產:組合家具一套、席夢思床一張、沙發一套、衣柜一件、電視柜一件、茶幾一張歸被告方仁麗所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欣欣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助理審判員 宋阿龍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