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標準問題論文摘要
論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縮影。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必然牽動整個婚姻家庭生活。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離婚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即具有夫妻身份關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從而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婚姻關系的終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離婚。
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婚姻家庭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受上層建筑的影響,與不同時代社會形態的變遷相適應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類型的社會中有著不同類型的離婚制度。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總結原《婚姻法》實施經驗和廣泛征求民眾意見,以及借鑒國外有關的婚姻家庭規定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的。其中,離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討離婚立法主義的歷史變遷、離婚的法定標準、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父母探望權、別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討新《婚姻法》中對以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或者說是什么樣的條件,法律才能判定離婚、說明一個合法家庭解體的問題。
關鍵詞:離婚 婚姻關系 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與我們每個公民都密切相關,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法律。從進入20世紀60年代后,隨著社會各方面的飛速發展,傳統的離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沖擊,特別是離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嚴格性日益不為人們所接受。因而離婚,作為社會最小細胞的裂變所產生的社會效應,即被社會各界所關注,成為整個社會變革、發展的縮影。馬克思說過:“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因此,研究離婚問題,不能脫離它的社會背景以及當時的社會條件。
于是我國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針對存在問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總結婚姻法實施經驗,廣泛征求意見,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鑒國外有關的婚姻家庭規定的基礎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離婚問題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實踐中的操作。對于我國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法定標準問題在此做以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