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產生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經濟利益的處理。
一方的婚前財產應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權利在婚后取得的收益,究竟是按婚后所得而成為共同財產,還是按婚前財產而屬于個人,值得探討,而《婚姻法》一概將其歸為共同財產顯得有失公允。一則對一方婚前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所得收益卻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不免有一方對另一方智力成果剝奪之嫌;二則如果均等分割該財產,會有失公平,且容易導致某些人利用婚姻獲取財產。因此,應以知識產權的取得時間作為標準來確立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問題。
①當智力成果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并發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后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
②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后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后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此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過勞動的,可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
注釋:
1、蘇力:《冷眼看婚姻》;李銀河、馬憶南主編:《婚姻法修改論爭》,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頁。
2、殷生根譯:《瑞士民法典》,中國法律出版社1987年1月第一版,第199頁。
3、轉引自賀穎:《論無形財產法律概念的確立及其實踐意義》,《中南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第52頁。
4、蓋尤斯:《法學階梯》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頁。
5、徐安琪:《女性的家務貢獻和家庭地位》,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226頁。
6、夏吟蘭:《在國際人權框架下審視中國離婚財產分割方法》,載《環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1期,第48頁。
7、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學(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頁。
8、夏吟蘭:《離婚救濟制度之實證研究》,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6期,第150頁。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