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的概念不明確,很難掌握
我國的現實情況是:在農村,男女青年結婚時,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設的,而且實際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設的,這個住房是贈與男青年還是男女雙方的?據我所知,都沒有文字規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結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暫時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開住),而且城市里當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職工子女,在他們結婚時都工作不久,本人沒有經濟力量買房,甚至沒有錢買貴重物品。他們結婚時對住房和貴重物品的購買所用錢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親屬出資購買。但這些住房和用品的贈與和借貸關系是對一方還是雙方的?據我所知,多數并沒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約定。如果婚后和睦生活,當然歸雙方共同使用,如果要離婚,特別是婚后不久就離婚(此情況相當多),把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親屬購買的住房和貴重用品,作為共同財產(因沒有合同或約定)分割顯然不合理。建議修改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及貴重物品,由哪方出資的歸哪方,或由雙方出資大小確定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