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和婚后財產,贈與的概念舉例
在河南省濮陽市中原油田,有一對青年男女,1998年4月領了結婚證,98年9月由男方出資購買了一套78平方米住房,(當時房子剛開始建設,預交房款 24000元),99年元月舉行婚禮開始共同生活,因當時新房尚未建成,先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00年元月新房建成,男方交齊了全部房款共6萬余元,加上整修共用去7萬余元,這些錢全部是由男方父母及親屬出資的。2000年2月搬入新房,剛搬入新房不久女方就提出離婚,并借口住房是在領了結婚證后買的要求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顯然不合理。但這次公布的《草案》不能明確界定這個問題。如果按以上修改意見,則此類問題不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