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方式
1、分割經營法。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仍同屬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各自有承包經營土地能力,并且雙方均要求對夫妻原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在不影響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應考慮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出,由各自經營。
2、折價補償法。一方無能力或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則應根據有利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原則,將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經營,而判令繼續經營方給予放棄承包方相當價值的經濟補償。實踐中,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及雙方的現實經濟狀況,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數額,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給付,無給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給付。
3、代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代耕是基于親戚、朋友、鄰居等相互信任關系,承包方短時間地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為耕種的行為,無需簽訂書面合同。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時間內又不能自行耕種承包土地的,可考慮由另一方代為耕種。代為耕種方在扣除應交納的承包稅金、勞動投入等費用后,按當地當年(或季節)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對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4、輪耕。在離婚案件中,有時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對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進行輪流耕種的方法。具體方法為,按照離婚時家庭人口數量及承包土地總量測算出離婚一方的所占份額,規定每隔幾年讓已離婚的對方輪耕一年。為了判決或調解的順利執行,應明確雙方均不得進行掠奪性生產。
5、基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獲得的補償費,應由夫妻雙方按份額進行分割。《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給予農民以充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由權利。夫妻存續期間,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未自己使用經營,而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收益,應本著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具體如轉包、出租的,則可確定在轉包、出租期內,對其流轉的收益按時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則也可以考慮分割股份。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二)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助費應歸承包人所有,安置補助費則視情況而定,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給農戶,實踐中,多數地方把安置補助費直接發放給需要被安置的農戶。婚姻存續期間,如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用的,則該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助費,屬夫妻共同共有,應由夫妻共同分配。對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經營,而是以一方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補助費帶有明顯的人身附屬性,應屬承包一方所有,但對于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助費,雖為一方所承包,但應考慮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對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應酌情給予另一方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