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實務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可在確認家庭土地經營權是否為夫妻雙方共有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雙方選擇使用,或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為合理的分割方式。同時,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分割,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是否應予分割,分割方式的選擇,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要求的,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分割。
2、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財產一樣,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對于家電、房屋等有形財產,或者象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這些財產都是靜態的,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有時為便于調解或執行,往往會將這些財產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但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中,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著社會保障之功能,分割中,如將其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無疑剝奪了該方的生活保障底線。
3、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時一般應歸于其撫養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時,以家庭為單位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每個人,不論男女老幼,沒有差別,人人有份。有些地區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對已懷孕尚未出生的胎兒也分配了土地承包權,也有的對已結婚尚未生育的也預分了子女的承包土地份額。在離婚案件處理中,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子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也應予以明晰,并分配給其撫養方。
4、不能以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而使其少分或不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最高法院在(1993)32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1996)4號《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均作出過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的解答。這一原則已經因《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中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即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變,和新增加了第四十六條的婚姻過錯賠償制度而予否認。因此,在分割一般共同財產時,不能以一方在婚姻關系中的過錯責任而照顧另一方,同時,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生活保障底線,更不能以一方在生活中的過錯而使其少分或不分。
總之,離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涉及面廣、處理周期長、實務操作難,需要我們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妥善處理,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不管采取哪一種方法進行分割,都應加強法制宣傳,協調好人民法院與當地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關系,取得他們對我們這項工作的支持,并為離婚雙方在承包土地分割經營中提供寬松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