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性關于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 決。”該原則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離異后給未成年今后的生活帶來一 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在一個較好的環境里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 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國許多家庭中,夫妻雙方的經濟實力還存在實際差別,女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在經濟地位、生活能力上總體較弱,適當照顧是必要的, 所以明確了照顧的性別。但這一原則如何操作?如果女方直接撫養子女,一般將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分給帶有孩子的女方;如果孩子不歸女方撫養,照顧女 方利益會與照顧孩子利益發生沖突,“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兼顧子女和婦女的利益?“照顧”女方是因為女方在一般的情況下對家庭勞務的付 出較多,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男子承擔家庭主要勞務,可否適用“照顧”原則?如果照顧遺漏男性配偶,是否有性別歧視之嫌?
從理論上講,夫妻雙方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婚姻家庭中往往都是 妻子為承擔家務而放棄個人的事業追求,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和途徑對丈夫的成就和地位進行投資。3 家務勞動本應該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如果實際上是由一個人承擔了,因此承擔夫妻兩人家務的一方,有權分享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是他(她)應得到的。但 是,進一步研究我們會發現,承擔家務勞動的一方并沒有得到補償。即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一方,他(她)的利益損失包括了兩大部分:一是家務勞動的補償,這可 從分割共同財產的一半中得到;二是失去的工作機會,這足以影響其以后的財產收入。4 這種損失如何補償?從何處補償?豈“照顧”原則就能實現這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