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分割存爭議
“雖然是婚前買的房,但在離婚之后增值部分應該怎么處理呢?”近日,記者接到讀者王女士的電話。
王女士在電話里告訴記者,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臨解體,雙方在其他財產分割方面都沒有異議,但卻在房產上卻“卡了殼”。原來這套房產是她好友在5年前買的,其時尚未成婚。好友婚后男方并未買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5年過去了,房價飛漲,原來70萬元買進的房產,已經漲到了200萬元左右,在此期間,兩人共同還清了剩余的40萬元按揭貸款。男方也承認房產確實應該歸女方所有,但同時認為自己為歸還房貸做出過貢獻,因此除了要求歸還共同還貸的按揭款部分之外,還要求分享房產增值部分。
情形一:雙方登記“對半分”
對于一方出資,雙方都登記的情形,專家表示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1:朱先生與徐小姐與2006年夏天登記結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萬元購買了一套兩房,為了向徐小姐表達自己的愛意,他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兩年后,終因性格不合,兩人婚姻走到了盡頭。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產的要求,而此時這套房產市值達180萬元,遭到朱先生拒絕。但無奈房產證上寫有兩人的名字,雖然朱先生極力證明房產系自己出資購買,但于事無補。
律師解答:“根據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只要房產證上出現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律師認為,對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資,但房產證上已經登記了她的名字,則該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如何分割,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未約定按份共有的,可認定為共同共有,即人們常說的“對半分”。不過,馬律師同時表示這也并非絕對,對于這種情形而言,還會適當考慮到出資人的具體情況,因此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情形二:“婚前財產”需還錢
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并申請按揭貸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離婚之后需向對方返還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
案例2:2004年春,吳先生購買了一套三房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總價70萬元,申請按揭貸款40萬元,是年冬天與劉小姐結為夫妻。5年來兩人共同償還了剩余的按揭貸款,但他們的婚姻沒能持續下去。至于房產如何處理,兩人沒有找到統一的答案。
律師解答:對于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并申請按揭貸款的情形,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那么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即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但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還有一種情形需要注意,即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