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款”【觀點一】 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買斷工齡款是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對個人的補償,具有個人屬性以及帶有一定的再就業風險,如同婚姻法規定的‘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補助費應歸其本人所有’一樣,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理由
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買斷工齡是指對尚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用工單位以對該職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給付一筆錢的辦法,使該職工提前退休,以后該職工的任何事情均與單位無關的一種行為。該買斷工齡款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也是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業提供的資助和保障,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這種形式所得的財產,在本質上與平時的工資、獎金等普通勞動所得有明顯的區別。
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較大限制,雖然“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等特殊而又常見的財產形式未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提及,但從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來看,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立法思想,而“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正是由于其特殊性而與一定的人身密切相關。對勞動者來說,“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是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同時,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臨危機,因此“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無疑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崗位的一種補償,對其繼續生存和再就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應歸其本人所有,如將夫妻一方的“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買斷工齡款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種個人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為宜。
處理
買斷工齡款全部歸買斷一方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