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大戰中的財產保護【案情】
2003年初聰明漂亮的辛楠女與李波男相識雖然辛楠對李波印象一般但李波的父母承諾送一套價值百萬元的房子給二人作為日后婚房。2003年5月李波父母履行承諾買了一套房子送給二人。同年6月二人登記結婚并在該房屋居住次年生有一女?;楹蟛痪美畈ㄅc龔某,孔某合辦公司李波拿出自己婚前的積蓄20萬元投入公司。
由于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彼此了解不夠李波又忙于事業不注意培養感情致使二人經常為瑣事爭吵感情出現危機。2005年8月二人一致同意離婚但對財產的分割始終無法達成協議。辛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共提出3項訴訟要求:1.要求分房屋一處;2.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18歲;3.分割李波在其公司20萬元股權的一半。
李波答辯稱房屋是父母出資購買給自己的屬個人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同意女兒歸辛楠撫養并支付撫養費;股權投資是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投資不同意分割。
就在二人離婚訴訟期間李波出于轉移財產的目的急于轉讓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后由股東龔某出資50萬元購買了李波在公司的全部股份9月30龔某支付了李波50萬元。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二人婚前李波父母出資購買現李波否認該房屋是贈送的說法且辛楠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該房屋為李波父母贈送給二人故辛楠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無法支持。關于子女及撫養費問題二人沒有爭議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股權分割雖李波的股權全部轉讓但轉讓所得發生于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