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產分割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
1.人民法院對于準備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案件,在確定未成年子女歸誰撫養時,應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同時應根據父母雙方所具備的撫養條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綜合考慮。
對于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指能自主、清楚地表示本人意見),一般應征詢子女的意見,并應尊重子女的意見。
2.雙方離婚后,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歸母親撫養。根據我市情況,哺乳期可掌握為一年。
3.對于哺乳期內的子女,如母親不愿撫養,或不具備撫養條件,而父親一方愿意撫養,又具備撫養條件的,可以調解或判決子女歸父親撫養。
4.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收入情況和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綜合考慮,予以確定。
根據我市人均生活水平狀況,父母離婚后,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掌握為每月一般不低于70元,對于父母收入偏低,按上述標準給付確有困難的,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在確定父母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子女撫養費數額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的撫養費數額,也可以高于直接撫養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
5.撫養費應給付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撫養費應按月給付。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一次性給付,對給付數額亦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6.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期限、方式等均應在法律文書中表示清楚。離婚一方以應分得的財產折抵撫養費的,亦應在法律文書中表示清楚。
7.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因一方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協議,另一方就給付撫養費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