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產分割關于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1.處理離婚后的住房問題,應以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和有利于社會穩定為原則,并注意適當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及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則上應對離婚后當事人的住房問題作出處理。如果當事人對離婚后的住房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或雖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但雙方都有住處可安置,且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對住房問題作出處理。
2.當事人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賃關系是一方婚前與房管部門建立的,雙方結婚時間不滿5年,離婚時承租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雙方結婚時間已滿5年,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的,不論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還是妻,均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承租,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4.當事人承租單位所有的公房,離婚時房管產權人單位職工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的,有平等使用權。
5.當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單位分配給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離婚時有使用權人的子女一方有優先使用權。
6.當事人使用的是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房,離婚時產權人子女一方有優先使用權。
7.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長期在外不歸已滿一年的,離婚時應視其有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