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可以反悔么
問:我的朋友和她的丈夫曾大成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她所有的房地產,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商品房是一半一半。現在,我朋友的丈夫離婚,但也對先前的約定,不同意對商品房的女人之一。對不起,我的朋友和她的丈夫之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成立了?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答:2011年7月4日通過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如果你朋友的丈夫不能按這財產分割協議與你的朋友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而你的朋友或其丈夫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則這財產分割協議將面臨著被法院認定為未生效。所以,你朋友的丈夫反悔是成立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法理基礎應是基于該財產分割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即婚姻關系),從而不能適用一般的意思自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