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條款細說財產分割
據《北京晚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1日在中國法院網上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意見稿全部28條中,有20條涉及財產分割,規定之細前所未有。據了解,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是10月5日。
婚前“彩禮”可全部返還
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將財物給付對方親屬或者他人的,如果所給付財物未用于結婚或者所給付金錢未用于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給付方與實際占有財物的受益人之間的返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
離婚1年內可對財產分割反悔
意見稿規定,雙方自愿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屬于民事合同,但在離婚后1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應予受理。如果法院未發現雙方在分割財產時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則要駁回訴訟請求。
“夫妻店”分割不應影響生產
“夫妻店”中很多情況下是以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或入股,這使夫妻間財產關系愈發復雜。意見稿規定了此類財產分割原則:涉及股權、經營權等權利的,應遵循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的,應遵循鼓勵創作、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對股票等有價證券價值有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進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組建獨資企業的,在不變更企業組織形態的前提下,應當給予另一方以相應的補償。
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
意見稿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誰欠的錢誰來還
意見稿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個人債務主張權利的,不得將共同財產中屬于未欠債方的部分用于清償,但債務人的配偶同意清償的除外。據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3年10月5日。公眾除了在網上發表意見,還可以采取書面寄送的方式參與討論(地址:東交民巷27號最高法民一庭,郵政編碼:10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