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產離婚后財產應該怎樣分割
案例:唐先生與張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記結婚。婚前,唐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合同價為120萬元,由唐先生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36萬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銀行按揭貸款30年,每月還貸7000元左右。2007年4月,由于雙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離婚,但對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分歧。唐先生認為該房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是他與張女士結婚之前所購買的,且首付款都是他個人的婚前財產;張女士則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產權證是房屋產權取得的法定憑證,該房子的產權證是在他們結婚后取得的,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唐先生和物業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即為房地產公司的住房和財產權利的轉讓。和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實際上是唐先生婚前財產的債權為實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簽訂合同的時間為購買的時候,和婚姻登記時間先后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根據法律,爭議的房屋應屬于唐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然而,婚姻常見的貸款資金,屬于張小姐清償部分,應該返回一個女士。
目前,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數購房人的首選。購房之后貸款人都承擔著每個月向銀行還貸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后的還貸幾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大部分人認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非產權人一方也應當享有部分產權。
事實上,它涉及到民法理論物權和債權的關系。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個人購買的財產是財產,用于購買住房所有權權益。用于支付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上是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從表面看,經過其他當事人在貸款的還款行為的房屋產權的取得的貢獻,但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后兩者共同還貸只是在償還銀行債務,和住房財產所有權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改變財產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其余未償還貸款的債務,已歸還的貸款償還部分的配偶,他將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