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有房產的執行原則
是共同共有財產分割,離婚案件中,一類問題。在近年來價格不斷上漲,買房子,往往是一個家庭的最大的投資,但大多數家庭夫妻雙方有一個家。司法實踐中,這種婚姻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自置居所獲得住房折扣補償,另一方配偶之一。在判決生效的條目,自置居所不一定及時繳納住房折扣補償。當這種情況下,執法程序,法院如何處理?
它的建議,按照房子的所有權的“財產法”,該法院有效的法律文書的規定頒發的情侶的當事人之一的判斷,確定表現的房子到期了已歸屬一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人,和他的依賴家庭成員生活需要住宅民事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債務人繼續居住,但不得拍賣,出售或抵債。債務人應當支付的住房折扣,只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如果確實無人關閉履行債務能力的,可以在執行和解解決的階段進行。
但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應該有原則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實施?;橐鲐敭a分割,房屋所有權和房屋的折扣補償支付的訪問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彼此之間的兩個條件,同時實現黨不履行或者履行其他所有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你不支付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房屋折扣的補償實際上是瓜分了。否則,即使房屋折扣的補償一段時間內分期支付貨幣補償,但考慮到市場變化的價格,這個黨是不公平的。
的生命和財產的必需品條例“的實施”,法院不應該是教條的落實執行,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當地的人均居住面積要把握“必要”的標準。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房屋置換的方式,通過更換小房子,另一方面,要區別房屋的折扣補償,可以通過黨獲得的財產,房地產抵押貸款償還折扣模型的沖動。
執行黨的名稱的所有權轉讓房地產獲得,沒收財產,應支付賠償,然后解除對財產的查封,可以采取這種做法。所有權的一方可要求支付遲延利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