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 財產分割成焦點
8月18日,南京誕生了一出最“悲催”的離婚案丈夫出軌,妻子起訴離婚,但是在財產分割時,兩人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沒有妻子的份。
南京的朱女士就是這個離婚案的主角。丈夫從與她戀愛時就開始出軌,從2008年兩人結婚至今,朱女士終于忍受不了丈夫的出軌行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而就在一個星期前,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朱女士可以分得一半房產,一個星期后,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朱女士與這套房子半點關系都沒有了。
這一案件,讓出臺不久就引起熱議的司法解釋三更是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一些網友甚至把司法解釋三叫做“離婚法”,“一部偏向男人的法律”……我們究竟該怎樣看待司法解釋三?婚姻各方對此應作何反應?
財產分割辦法成焦點
對司法解釋三,夫妻雙方離婚后財產分割處理是人們議論的焦點。特別是其規定的“夫妻雙方婚前由一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子產權歸登記人所有”,被網友稱為“老公買房,老婆沒份”、“公婆買房,兒媳婦沒份”,在離婚判決中“偏向了男性”。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凡認為,這是網絡上對司法解釋三的誤讀。司法解釋三重點解決了財產分割問題,實際上是保護了物權人的利益。
例如,買房問題,根據物權法,產權理所當然屬于買受人,司法解釋三中,對此進行了明確,是保護了物權人的利益。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李俊對此持相同觀點,他認為,房屋的確權與性別無關。網絡上之所以驚呼“女性利益受到了侵害”,實際是因為在現實中,男方購房較多,人們本就用有傾向性的眼光來看問題,自然覺得“女方利益受到損害”。
“不是因為司法解釋而造成了不公,是因為人們風俗使然。”李俊說,從相反角度來思考,為什么男女結婚一定要男方買房,而不是女方買房呢?
將指定行為明確化
而對于南京一案前后變化,李俊認為這也不是“黑鴨子變白鴨子”,法庭判決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
李俊認為,南京一案所處時段非常特殊,發生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際。事實上,司法解釋三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
在司法解釋二中,婚姻中由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的,在婚姻關系存續后,只要購房一方父母沒有特別指定受益人的,就歸夫妻雙方所有。
南京朱女士與其丈夫所住房子,就是由男方父母購買,產權登記的產權人為朱女士的丈夫,根據司法解釋二,男方父母并沒有指定男方為受益人,因此應歸雙方所有。
根據司法解釋三,由于產權登記在朱女士丈夫名下,因此房產應歸其丈夫所有。
李俊認為,這是因為司法解釋三對司法解釋二的“指定”行為明確化了,明確為歸產權登記人所有。
這是因為,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什么是指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多。而司法解釋三將指定明確為產權登記,有利于指導老百姓如何去指定受益人。
網絡上的,該條款被稱為“公婆買,媳婦沒有。李認為,這也是從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產生。中國的父母是很難保存到你的孩子買房子的錢是不容易的,但在婚姻中,中國人民不會被指定在孩子面前說,所有相反的“傷感情”的房子。在兒童住房的禮物,只是在房地產登記的名稱被指定,無論“沒有撕破臉皮,清除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其實,更好。如果家長信任婚姻當事人,寫標題的兩個證書的名稱,使住房將不和“媳婦無關”。
涉及財產問題還應協商解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對物權人的保護還體現在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方面,離婚時產權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補償應考慮房屋市價、共同還貸比例等。
例如,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近日首次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曾系夫妻關系。二人在結婚前購房,張女士出錢繳納了首付,并登記成為該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該屋房貸。
張女士在2010年,2008年離婚,房屋出售。 2011年8月1日,原告鐘認為,在涉及房屋署的婚姻存在期間的財產權利,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訴訟請求法院分割房屋銷售價格從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由于原被告不能達成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的一方即張女士所有。由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張女士需要對鐘先生就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財產補償。經過法院調解,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涉案房屋歸被告張女士所有,張女士給予鐘先生相應的補償款。
因此,李俊認為,司法解釋三更體現了對產權人產權的尊重,更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將給法官更細化的判決依據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0年3年內,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分別為128.6萬件、134.1萬件和137.4萬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予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
對此,朱凡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只是對司法實踐中未明確規定的財產分割、親子鑒定、損害賠償等給予界定,以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缺乏詳細的適用標準,給審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難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將為法官審理這類案件提供更充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