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離婚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擔,哪怕是離婚也要償還債務,但是僅限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在實務中要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里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