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離婚時對私房應如何處理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指出:“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這一原則,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在處理私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個人所有。
2.對不宜于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扶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以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約定為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確無居住,可判其暫住二年以內或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以其用于租房的一次性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