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官司中,應如何處理公房承租權
離婚官司中處理的公房承租權,涉及方方面面,具體操作起來相當復雜。因此有必要確立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法,以利于矛盾的解決,主要有以下一些方法:
1.隔斷分開
主要適用于雙方所爭議的房屋使用面積較大,可以分斷隔開的。例如房屋是兩室一廳的,或者有兩間以上房屋的,隔斷分開后,由雙方承租。
2.調換為二
主要適用于雙方不愿相鄰居住而所爭議的房屋面積又太大,或者房屋結構不宜隔斷的,可以限期由當事人自行調換分開,分別承租。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房管部門應支持。逾期不能調換的,人民法院可視情況裁判。
3.由房地產部門和單位另行解決
主要適用于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有房地產單位或房管部門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現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4.經濟補償
主要適用上述三種方法均不能解決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況。經濟補償的標準,一般可參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標準,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時間長短綜合考慮。同時,還應考慮對方的收入、子女撫養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