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分得的房屋,離婚時女方能否承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成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認定應當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