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一段婚姻關系的解除除了感情破裂外,還會涉及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的爭奪,同時許多夫妻處理離婚時發現在婚姻存續期間房價增長了許多,那么在離婚時這部分增值的部分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離婚財產增值部分怎么分割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財產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1、購房時,一方未對房子有任何貢獻的,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
購房時,只有一方出資購買的,此房子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只要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屬于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購房時,一方對房子有出資的,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
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離婚時增注部分分割需要什么證據?
離婚時增值部分可以分割的情況是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此時,就需要收集共同還貸的證據。首先,雙方最好簽訂還貸的協議,協議約定各自的出資金額或雙方對此房屋所占的份額。并且要將買房的出資單據保留好,如付款發票、收款收據、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銀行取款(轉賬)證明、匯款證明等。另外,住后還貸的單據也要保存好,只要是能夠證明自己對房產投資的相關證明都應該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