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元財產分割案” 幾年訴訟四次開庭第二
財產分割一波三折
2000年上半年,陳云霞獲知趙正在辦理移民美國的手續,認為趙有轉移資產的意圖,于2000年6月8日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請,要求對雙方共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企業名稱、藥品生產經營權、商標權等)依法分割,同時要求趙國霖支付《協議書》約定的“益肝草”藥品共計884萬余元。11月30日,市中院(2000)筑法民一初字第0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未將《協議書》提交云巖區法院,而自愿達成(1995)云四民初字第167號民事調解書為由,判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駁回陳的訴請。
同年12月20日,陳云霞以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判決不公為由,上訴至省高院。2001年4月8日,省高院以(2001)黔高法民經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貴陽中院判決《自愿離婚協議書》無效不妥,應予糾正……而事隔五年后,陳云霞起訴要求分割財產,法院無法查清離婚時的財產及其他情況,……(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駁回陳云霞訴請,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趙國霖自愿補償陳云霞生活費10萬元,將1998年自己購買的醒獅路18號住房暫借陳云霞居住。
2001年5月5日,陳云霞將法院兩次審理情況向省人大法工委反映,9月20日,省高法(2001)黔高立民監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今年元月4日,省高院(2001)黔高民再終字第43號《民事裁定書》再審結論為:“本院審理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裁定如下:一、撤銷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筑法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01)黔高法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二、該案發回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另外,今年4月,趙國霖與陳云霞的兩個女兒向南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根據趙國霖的實際收入,將每人每月300元的撫養費按法定收入20%——30%的標準,上調至3800元,被南明區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