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元財產分割案” 幾年訴訟四次開庭第三
兩年后第四次開庭
10月25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開庭,重新按一審程序審理陳云霞訴趙國霖離婚財產分割案。上海樹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重春擔任陳云霞的訴訟代理人。被告趙國霖未出庭,由律師張濤代理。
上午9:00,法院開庭。
李重春律師首先向法庭陳述:陳云霞與趙國霖的訟訴,不是對家庭財產的分割,而是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對原“貴州黔奇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后的“貴州特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所產生利益應享有的分配權。法庭審理階段,原、被告圍繞《協議書》是否有效、訴訟時限及貴州特色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趙國霖的代理人張濤認為,由陳云霞出示的《協議書》是復印件,沒有證據效力,被告不認可《協議書》,所以無效。而李重春律師指出,2000年5月31日云巖區法院調解筆錄上,被告已對《協議書》作了認可,應是有效的,而復印件的證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的解釋,根據本案被告的認可,是有效的。
對于訴訟時效,被告認為,《協議書》已簽定5年多,而訴訟時效是兩年,而當時雙方離婚時,在(1995)云四初字第167號民事調解書上,雙方無財產分割的條文,所以沒有時效。李重春律師在法庭辨論時認為,《協議書》具有整體性,不能割裂開來看,女方一直在按《協議書》履行撫養兩個孩子的責任,另外,被告從1996年至2000年,也在給付“益肝草”藥品,只是數量很少,未完全履行約定而已。所以,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關于企業性質,被告方認為,貴州特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是股份制企業,《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益肝草”是侵犯了企業其他合伙人的權益,是無效協議。原告律師認為,被告所擁有的企業是趙國霖的私人企業,不存在其他合伙人,退一步講,即使有其他合伙人,被告在企業中占絕大部分股份,而《協議書》約定的是被告得到的、應當分給原告的部分,是不可能侵犯到他人利益的,法律也沒有規定企業不能用商品支付利潤,所以被告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律師認為,經過多年的發展,貴州特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資產已達5千萬元,與美方合資的中外合資貴州特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出資600萬元,同時被告投資貴定制藥廠和廣西南寧綜合樓1567萬余元,投資貴州特色醫學院680萬元,投資加拿大50萬加元,投資特色房地產公司2300萬元,在深圳購買兩棟別墅,價值超過1000萬元,美寶馬轎車在100萬元以上,這里還不包括被告移民美國的費用和轉移到美國去的資產,如此上億元的龐大資產,是從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企業產生的效益出來的,所以是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經過近3小時的審理,法庭宣布將擇期對本案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