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重大理由”標準是什么2
一是共有財產的價值本身。共有財產,按實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分為可分物(比如貨幣)和不可分物(比如一張古畫)。對于可分物,筆者認為其“重大理由”標準可以適當降低要求,不論事前夫妻雙方是否對共有財產有無約定,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改變共有關系,或者一方因生活中出現重大的特殊原因時(比如己方的父母重病急需用錢,而對方不同意給付時),則法院應予以準許。對于不可分物,“重大理由”標準則應從嚴掌握。從共有財產本身的價值上判斷,筆者理解如果繼續維持共有關系,會對共有財產本身的價值或對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比如,夫妻一方轉移、隱匿、毀損共有財產時,對方即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當然這里的分割,不是實物的分割,而是共有財產價值的分割。
二是共有人的生活急需。比如共有人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處理共有財產,否則將使其日常生活無法保障而處于極度困境時,不論事前是否有約定和事后是否達成分割協議,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三是共有人的共有關系。夫妻共有財產存在的基礎是夫妻關系。如果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將會動搖夫妻關系時,法院在裁判該類案件的時候要慎重考慮。但筆者堅持認為,當出現繼續維持財產共有關系會對共有物本身的價值、共有人本身的利益和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夫妻共有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符合“重大理由”標準的幾種具體類型: 1.約定分割。對于可分物,夫妻雙方達成分割協議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對于不可分物,夫妻雙方達成分割協議,并且不會影響到夫妻關系時,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2.夫妻一方轉移、隱匿、毀損共有財產,對對方的合法利益或對共有物的本身價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對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3.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處理共有財產,否則將使夫妻日常生活無法保障處于極度困境時,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4.其他情況。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仇慎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