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何應對配偶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有上網的朋友都知道,當今社會我國離婚率最高的年齡段就是80后,閃婚閃離的也不少。夫妻離婚必須處理共同財產和債務,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就要雙方共同承擔。在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離婚一方偽造共同債務的情況,那么當事人起訴離婚如何應對配偶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本文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起訴離婚如何應對配偶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對于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 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 面對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 題,可以防范和解決。
二、離婚債務是否需要共同承擔
我們先來了解這個問題,即夫妻離婚債務需要共同承擔的一個劃分界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債務,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離婚應共同承擔債務。
那么,離婚債務中的哪些不需要共同承擔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以下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乙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3)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