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不愿意遷戶口怎么辦
大家知道,離婚后是可以遷走戶口的,可直接在戶口遷入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離婚的時候會要求女方將戶口遷走。那么離婚后女方不愿意遷戶口怎么辦?
離婚后女方不愿意遷戶口怎么辦?
對此,有以下規定: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因此,雙方協商不成的,男方可參照上述規定,到警察局申請強制遷移女方的戶口。
離婚后如何遷戶口?
1、離婚后雙方的戶口就要分開,也就是每人一個戶口本。
2、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后把要遷移一方的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里注銷。
3、帶著戶口遷移證去即將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戶籍處落戶,比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
離婚后戶口遷移程序是什么?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