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能剝奪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
案件背景:
北京某工廠女工隗永梅,在1999年春節前夕終于與近在咫尺卻分別一年半的年僅4歲的女兒相見,隗永梅激動得緊緊地抱著孩子,這場面即令人心酸又令人高興。
隗永梅工作刻苦努力,待人謙虛謹慎,生活作風嚴謹正派,并且在工作上小有成績。1990年與出租汽車常某相識,自由戀愛,并于1992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居住在兩居室的樓房中.
婚后,發現雙方在性格上有很大的差異,并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常常發生爭吵.由于男方從事出租汽車職業,在家時間較少,雙方缺乏溝通.1994年1月,隗永梅生下一個女兒,由于婚姻上的不幸,她對女兒關懷備至,多次放棄了參加娛樂的機會,為了照顧孩子甚至放棄了廠工會組織的黃金海岸的休養.
1997年3月9日,雙方又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男方對隗永梅實施暴力,進行拳打腳踢,隗永梅被迫帶孩子回了娘家居住.后雖經單位調解,但雙方積怨已深,隗永梅認為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7月27日,男方到隗永梅家附近隱藏,趁隗永梅母親抱著小孩送客人的時候,對老人進行毆打,將小孩強行抱走.孩子是隗永梅生活的全部寄托,由于無法見面,日夜思念,多次通過報刊傳媒表達自己的思念之情,感人至深.后法院駁回了離婚請求,隗永梅只好從娘家搬回,但夫妻感情仍然不和,分開居住,各住一室,并且男方仍然不讓其見到孩子。在雙方單位的調解下,他們達成了允許隗每周看望孩子一次的協議,但其丈夫仍拒絕隗永梅與孩子相見。
1998年4月法院再次審理了他們的離婚案。北京大學法律系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為隗永梅提供了法律援助。在訴訟中,隗永梅提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男方工作性質無法照顧孩子,其品行也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況且男方將孩子搶走后未進行照顧,而是交由其母親代為撫養。代理律師主張孩子自小由隗永梅帶大,母女感情深厚,作為母親熟悉孩子的起居飲食等生活習慣,了解孩子的性格。況且孩子年幼還是個女孩,與母親生活更合乎人之常理。律師同時指出,男方用暴力搶走孩子,不讓母女相見,中斷了孩子與母親的正常母女關系,這種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譴責,決不應因男方隱匿孩子而成為其撫養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卻依然判決孩子由男方撫養。